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校园文化建设,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促进教职工社团(协会)健康发展,规范教职工社团(协会)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教职工社团(协会)属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其性质是在校工会管理指导下,由教职工自愿组建的非营利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在校工会的指导和管理下开展活动。
第二章 成立注册与注销
第五条 成立教职工社团(协会),必须向校工会书面提出登记注册申请,经校工会审批后,方可正式成立并开展活动。
第六条 社团(协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需整改或注销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利用协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背离协会活动宗旨,在教职工中造成不良影响。
3、协会负责人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协会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正常活动。
第七条 申请成立教职工社团(协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应为本校教职工,一般不少于三人;
2、有社团(协会)名称,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协会)的宗旨;
3、有健全的组织结构,社团(协会)负责人由本社团(协会)成员自行推荐产生;
4、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5、会员面向全校教职工,会员人数不得少于10人(少于10人可以组成兴趣小组);
6、每年必须向校工会提交年度活动计划和活动总结;
7、活动内容应积极向上,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有利于校园文明建设,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管理和办公秩序;
第八条 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报告;
2、本社团(协会)《章程》;《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社团的名称;成立的宗旨和目的;活动内容和形式;会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结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经费来源及使用范围。
3、相关登记表格。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应享有的权利:
1、具有对本社团(协会)负责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社团(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监督本社团(协会)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4、向本社团(协会)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5、会员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社团(协会)章程。
2、执行本社团(协会)的各项决定。
3、积极参加本社团(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完成本社团(协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5、根据本社团(协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社团(协会)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与更换:
1、热心社团(协会)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
2、能够调动会员的积极性,认真组织开展活动。
3、不断稳定和扩大队伍,保持本社团(协会)的生机与活力。
4、定期向本会会员通报经费使用情况。
5、社团(协会)负责人需要更换时,应及时向校工会提出书面申请,新任负责人经本社团(协会)会员民主推荐产生后,一并报校工会批准。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社团(协会)会员可实行会员制,根据本社团(协会)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会费标准,并制定会费管理办法。会费应由成员推荐一至二名人员专人管理,坚持账目与经费分开管理原则。
第十三条 为支持各社团(协会)开展活动,校工会可根据各社团(协会)开展活动的实际情况,每年拨付一定的资金用于补充活动经费的不足。所补充的活动经费由校工会财务统一管理,并为各社团(协会)建立活动经费帐薄,根据实际发生额报销支付。经费实行定额管理,超支自付,节余的经费则转入下一年使用。
第十四条 各社团(协会)如参加上级工会组织或由国家、各高校、省、市政府组织的比赛和有关活动时,需事先向校工会递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队参加,校工会可视情况需要另行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各社团(协会)有义务协助校工会组织承办大型活动。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工会委员会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