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工会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作用,广泛地发动全校教职工对学校的工作的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精神,成立校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提案工作应当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努力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促进我校发展服务。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在双代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全面负责双代会提案工作。提案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同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由校双代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本届各次双代会提案工作的年度计划。
(二)在双代会全体会议期间集中征集提案。在其它时间也应受理提案。
(三)对受理的提案进行登记、归纳、整理、审查、立案、向校双代会执委及校长办公会汇报。根据条条有落实,件件有回音的原则精神,确定和落实承办某一提案的具体部门、负责人、期限以及具体要求。
(四)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对提案的认真处理。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提案者与承办单位座谈,相互沟通情况。
第五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处理提案认真、效果明显的单位或个人建议行政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敷衍塞责、推诿拖拉的单位或个人,建议行政给予批评并限期改进。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一般半年开一次全体委员会,每一年在校双代会上全体会议作提案处理工作报告。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任期期满时,应对本届工作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材料,并向下一届双代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八条下列人员和单位可提出提案
(一)“双代会”代表。
(二)各党派。
(三)“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
第九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必须不损害全校绝大多数教职工和学校的整体利益,也要尽可能顾及解决问题的现实可能,一般不涉及属于一般工作作风和方法的情况。
(二)提案内容应从单位实际出发,按本届(次)代表大会征集提案的要求提出,应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或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与方案。
(三)提案做到一事一议,字迹工整;一人提名,两名以上代表附议。
第十条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者提出的提案,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章九条、第十条规定进行审查、立案;如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立案。
第十二条经立案的提案,根据提案内容确定承办单位并转发。不予立案应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承办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督促承办单位及时落实。提案落实情况对提案者要有反馈信息。
第五章奖励
第十四条几经审查予以立案的提案,学校将对提案者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以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要原则。奖项设优秀提案奖、鼓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