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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修改稿)
2013-05-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基层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组织基层单位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党的十六大和全总十四大对扩大基层民主提出的新要求。

    为了规范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及《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制定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二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工会法,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策。

    第三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在党委(总支)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行使职权,贯彻执行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自觉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维护本单位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地为教职工服务,努力创造健康、民主、团结的氛围。    .

    第五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第六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为本单位正式职工。  

    第七条根据各单位的实际,二级教职工人数在百人以上的,产生代表的比例原则为教职工总数的60%,不足百人的单位可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八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与校双代会同步进行。每年召开1—2次大会,遇有重大问题或应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耍求节可随时召开。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教职工(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必须获得半数以到会者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要设置执委会,主持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执委会由5人组成,设正、副主席各1人,委员3人。

    第十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由本单位全体教职工 (代表)选举产生,为保证执委会有广泛的群众性,原则上成员中处l级干部不超过2人。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为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采取主要领导合一原则,即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校 “双代会"代表团长和分工会主席兼任。 

    第十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坚持在所属党委(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校“双代会”执委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的主要任务:

    1.负责做好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2.征集和处理提案。

   3.换届时,提出新一届二级执委会候选人名单,报学院党总支批准。

   4.贯彻执行校双代会、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决议。

   5.维护本单位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反映和处理他们的合理要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并审议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年度工作报告。审议的主要内容:

    ①本单位工作计划、目标(包括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或产业、后勤工作等)。

    ②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

    ⑧各种内部政策、改革方案。

    ④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⑤院工会工作报告及院工会财务工作报告。

    2.讨论、审议并通过本单位行政提出的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事项。

    ①岗位责任制,聘任制等各项重大政策、制度的出台。

    ②年度奖罚兑现方案及实施结果。

    ③酬金分配政策及实施结果。

    ④涉及单位教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3.民主评议单位领导干部

    配合校组织部作好民主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和推荐后备干部。对工作卓有成绩的院、系干部建议奖励,对不称职的建议免、降职。

第四章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教职工是学校的主人,应享有充分的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重大改革的讨论权和表决权,有对学校及二级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对领导干部民主评议的权利。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具体包括:   

    1.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有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提交的提案给予认真答复。

    2.选举和被选举执委会委员的权利。

    3.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表决权。

    4.对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5.有越级向校“双代会”提出申诉和控告权利。

    6.有评议和参与推荐领导干部的权力。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积极主动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认真执行大会的各项决议。

    2.增强主人翁责任感,积极负责地参政议政。

    3.执行政策和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

    4.不断提高个人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5.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建设,认真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讨论通过后生

   第十八条本《条例》暂时在各学院、产业、后勤分工会执行。

   第十九条本《条例》解释和修改权在校“双代会”执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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