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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委员会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试行)
2017-06-13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申诉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在编教职工和人事代理人员。

第三条 申诉人应坚持严肃认真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诬陷他人、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条 申诉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澄清事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应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条 学校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二、申诉机构的设置

第六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受理教职工的申诉。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主管工会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工会、党政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教务处、质评处、科研处、学生处、后勤集团等部门负责人、校“双代会”代表5人、民主党派1人及校法律顾问1人等构成。

第七条 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会,与工会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工会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教职工申诉事项的受理、调查和初审,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报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讨论、研究和处理。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委员召开会议,讨论处理意见。

第八条 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是被申诉人,或者本人及其近亲属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本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申诉事项做出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回避决定由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校校长决定。回避的委员不计入申诉委员会工作会议应到委员总人数。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受理范围:

1、对学校或有关部门在职称评审、职务(岗位)聘用、教学科研工作量计算或成果认定、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考核奖惩、工资福利、住房分配等方面作出的决定自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后未得到解决的。

2、认为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不执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求学校处理的。

3、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

对不符合上述受理范围的申诉,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不予受理或驳回。

第十条 申诉时效:

申诉人向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应当从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及其下属二级单位侵害,可以在学校或其它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向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 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并做出相应处理:

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诉人发出申诉受理告知书。

2、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3、对于申诉请求和理由不明确的,或申诉材料不完备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二条 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程序即告终结,并且申诉人不得再以同一事项提出申诉。

四、申诉的处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后,首先通知被申诉部门,要求就有关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等向申诉人做出书面答复。被申诉部门认为自己所做出的决定准确无误仍坚持原决定,或申诉人对被申诉部门复核后的决定仍有异议,申诉人仍坚持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召开申诉委员会会议,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

1、申诉理由充分,事实清楚,原处理决定不当,申诉处理委员会责令被申诉部门撤销原决定或重新做出处理,若原处理决定是学校做出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建议学校复议。

2、原处理决定被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决定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申诉案件做出处理决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开会。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的负责人到会陈述理由。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应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由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派专人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决定为校内最终决定,申诉人不得针对同一事项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也不得针对决定结果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申诉人不服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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